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存款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10月7日协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协会吸收存款的目的----织社区内部资金余缺调剂,推动互助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条:协会吸收存款的对象----协会成员、协会股民、借款客户。
第三条:协会吸收存款的原则----自愿、互助、合作、发展。
第四条:协会存款的期限----所有存款均为定期存款,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两年、三年和五年期。
第五条:协会存款的利率----一年期以内年利率3%,两年期年利率3.5%,三年期年利率4%,五年期年利率4.5%。
第六条:协会存款的起存金额----最低1000元。
第七条:协会存款的支取或转存-----所有存款非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支取。
1、正常支取:存款到期后,须由本人凭存款卡及相关身份证件到协会办理支取或转存手续。特殊情况须由其他人代理支取或转存时,取款人须提供存款卡、存款人委托办理的书面依据和存款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存款,存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存款的,须由本人凭存款卡及相关身份证件到协会办理。支取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按支取当日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卡上余额到期后,仍按存入时约定利率计付利息。每笔存款提前取不超过2次。
3、逾期支取:存款到期后,未按时办理支取或转存手续的,实行自动转存,利率不变,转存后未到转存期限而需支取的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协会存款卡的挂失、查询和过户:
1、存款人存款卡遗失时,须由本人立即持身份证明,到存款的分会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2、存款的所有权因特殊情况需发生变更,涉及过户时,由协会依据存款所有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办理过户手续。
二、协会组织存款的操作流程
协会存款由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各分会负责在服务对象中组织,由县协会统一管理,其操作流程如下:
第九条:分会为存款人办理存款业务,要求在本地赶集天进行,须分会三名工作人员在场共同办理。
第十条:分会组织存款必须使用专用收款凭证,凭证由分会负责人在县协会财务部统一领取,凭证上由县协会财务部和办公室分别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协会钢印,领取后由分会主任保管和填写。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存款业务时,由分会主任收集客户照片,并按客户身份证信息、现金存款金额等如实填写收款凭证,然后交由业务员复核,业务员在确认所填写信息准确无误后在凭证经手人处签字并转交出纳;出纳核对凭证、清点现金、在收款凭证上签字后,将收款凭证收据联交存款人暂时保管,存根联交分会主任登记存款明细帐,财务联及照片交县协会记帐及制作存款卡。
第十二条:分会收到的存款按以下方式及时存入分会银行帐户或上解协会,严禁坐支。如果当天收到的存款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分会必须通过银行汇兑的方式将存款及时上解到县协会或利用到协会总部办事时直接随带到金城镇存入县协会在信用联社开设的账户中;不足一万元的必须当天存入分会银行帐户,待累计到一万元时上解或上存。
第十三条:当天的业务结束后,业务员汇总存款情况、出纳清点现金、主任审核收款凭证,相互核对准确后,由分会主任将当天的存款情况汇报给信贷部。
第十四条:分会将存款汇出或存入县协会账户后,分会主任应将存款收款凭证财务联、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现金交款单及时交协会财务部会计做帐。
第十五条:财务部会计收到上述单据后,应立即进行核对,确认相符后在存款收款凭证财务联和存根联上签字,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信贷部在对分会提供的存款人的相关信息与总部财务依据进行核对、确认后,负责建立存款人的电子档案信息;在收到分会交来的存款人照片后由信贷部主任填写存款卡。
第十七条:信贷部主任将存款卡填写好后及时交财务部核对,卡上信息经确认准确无误后,由财务部主任在卡上的“存款余额”处盖上已审核印鉴,再交协会办公室主任作最终复核。
第十八条:存款卡只能通过办公室主任对分会发放,由分会主任凭开出的存款收款凭证存根联领取。办公室主任再次复查已填写好的存款卡信息后,在卡上存款人的照片处加盖协会钢印,同时在存款卡的封面加盖协会公章,存款卡方能生效。存款卡发出的同时,暂时收回分会开出的存款收款凭证存根联。
第十九条:分会主任领回存款卡后,经办存款的业务员应在存款卡“经办人”一栏签章,并通知存款人凭交存款时的存款收款凭证收据联换回存款卡。
第二十条:存款卡发出后,分会主任应将存款人交回的存款收款凭证收据联进行整理,然后到协会办公室换回存款凭证的存根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再次存款或转存时,存款卡须一起带回协会总部填写和复核,其它操作流程跟上笔存款一样办理。
第二十二条:存款到期需要支取时,由县协会抽派工作人员到分会具体负责办理。
1、办理存款支取时,应验证取款人所持存款卡及相关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2、取款时必须填写存款本息支取凭证,填写清楚存款人基本信息,存入日期、金额,支取日期、金额及利息等信息。
3、存款本息结算清楚后,县协会财务人员、分会相关经办人员、取款人都必须在取款凭证上签字,分会主任在存款明细账上做好支取记录后,方可取款。
4、存款支取后,存款卡由存款人保存,以备该存款人再次存款使用,卡上可留一定数量的存款余额。
5、存款支取业务结束后,协会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存款本息支取凭证整理汇总交协会总部财务,以便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三、协会组织存款的收款凭证和存款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会组织存款的临时收款凭证的管理:
1、该凭证由协会财务部统一购买,并同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钢印。
2、该凭证由分会主任在协会财务部申请领取,并按凭证号码进行申领登记和签字,每个分会每次申领最多不得超过5套。
3、该凭证使用或作废后,由领取人凭使用后的留底联或全套作废票在财务部进行销号注销,所领凭证销号完毕后,方可再次申请领取。
第二十四条:存款卡的管理:
1、该存款卡由协会信贷部按协会存款的相关要求统一分批定量制作和保管。
2、该存款卡的制作版本印刷完毕后,应当场销毁或收回协会保管。
3、该存款卡由信贷部主任根据分会和财务提供的存款人信息、银行进账情况及照片负责填写,由财务部负责审核后,加盖复核印鉴。由协会办公室主任最终复查,加盖协会公章和钢印后,统一登记发放。凡卡上印章不齐全,存款卡无效。
第二十五条:协会制作的存款收款凭证和存款卡属协会重控凭证,各部门要实行严格管理,凡遗失或未按要求办理者,必须严加追查,同时处责任人2000 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
四川省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
二○○六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