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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管理规定
一、协会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二、协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3次者。
2.
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协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协会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协会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协会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
违背国家法令或协会规章,情节严重者。
11.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2.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3.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协会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4.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5.
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6.
因协会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7.
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8.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9.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三、协会按上述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在10-30日决通告其本人,并向其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五、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六、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协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协会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OO
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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