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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
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8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各分会:
为规范协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实现低成本小额信贷制度化运行管理的需要,真正实现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目前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今后,各分支机构每年度的各项工作经费分摊方法和执行标准,在上年执行的基础上,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
一、协会统筹安排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项目:
1、对客户的宣传培训费(协会统一策划组织的各类农户培训活动);
2、员工培训费(根据机构发展不同阶段进行的员工培训成本分摊);
3、大宗印刷费(协会组织统一印制,按各分支机构实际消耗进行分摊)。
4、分支机构的年检注册费。
信贷经营过程中以上项目,县协会统筹安排,各分支机构执行,所发生费用,由总部财务根据实际情况在年终决算时分摊到各分支机构进入当年分支机构成本核算的方法进行管理。
二、需要分支机构事前提出书面申报的项目:
1、房租费(机构办公与经营用房);
2、网络使用费(办公用);
3、闭路电视收视费;
4、电脑软、硬件维护费;
5、设备购置费(含超过50元的办公设备添置);
6、摩托车保险费(按实际两数核销);
以上项目必须经秘书长书面批准后执行,协会财务依据秘书长书面签字批准为据予以核销,并进入各分支机构当年成本核算。
三、下列项目开支按照当年协会确定标准实行包干核销的方法执行。此项费用由秘书长委托信贷监管部部长进行审核签字,协会财务每月根据其审核签字依据进行财务核销。
2008年度标准:
1、电话费(含座机):每月总额不得超过90元。由分支机构主任统筹安排使用。
2、水电费(仅限办公用水电费):每月总额不得超过50元。员工生活用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3、办公费(含银行费用):每月总额不得超过60元。
4、差旅费:差旅费的包干标准为:复兴、双胜、周河、碧泉每月不超过50元,永乐每月不超过60元,大寅每月不超过70元,三河每月不超过80元。差旅费只限于分支机构员工因工作需要与总部往来的交通费用。分支机构员工在辖区内进行客户调查、客户访问、拖欠催收等不得报销交通费用(特殊情况必须书面申报)。协会统一安排的外出学习交流费用由协会统一报销。
本项所列四种费用每月最高限额:碧泉200元,周河、复兴、双胜250元,永乐260元,大寅270元,三河280元。
以上全部费用报销都必须按照国家财务报销要求具备正式的报销发票,否则财务不得核销。
分支机构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日常办公费开支)实行一月一次集中核销开支。各分支机构每月上报审核结算工作完成后,由协会财务开据专门费用支票,方能支取开支费用。从2008年开始协会日常开出的支票完全属于信贷发放支票,分支机构任何时候都不得用信贷支票提取费用。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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